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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2008-06-26 00:00:00
  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国土资源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
  (一)总体安排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2008年,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2009年以后,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效率,依照《条例》要求,除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变更采取日常受理审批外,其余均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每年集中受理审批2次,部每年1月和7月、省每年4月和10月为接收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集中受理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二)2008年工作安排
  2008年下半年,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集中受理审批1次地质勘查资质。
  1.部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7月20日-7月25日。
  (2)受理范围: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3)受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国土资源部培训中心。
  (4)受理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和本省(区、市)报盘汇总数据集中报部。
  (5)审批时间:2008年7月26日-9月30日。
  2.省级受理审批
  (1)受理时间:2008年10月8日-12日。
  (2)受理地点: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3)受理范围:部受理范围以外的乙级、丙级地质勘查资质。
  (4)受理方式:申请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报盘数据)。
  (5)审批时间:2008年10月13日-12月15日。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布《条例》、《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办事指南、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结果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等。
  (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勘查资质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复使用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情况的,应要求所涉及的申请单位先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受理申请。
  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应经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申报。
  (三)申请单位申请时应统一使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申请单位同时向部、向省申请不同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除申请书中申请业务范围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不同外,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应一致。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可分别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项资质;地质钻(坑)探可分别申请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单项资质;地质实验测试可分别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洁自律,对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进行严格审查,坚持标准,依法审批。
  (六)截至2008年12月底,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取得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部勘查司报送上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总结(包括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