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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新增香港和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2008-06-04 00:00:00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5月30日公布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附件:1.
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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