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国家调整有色、黑色金属矿资源税
2006-08-04 00:00:00

    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了有色、黑色金属矿资源税。具体为:1.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2.调整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3.钼矿石资源税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4.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6元.

    据了解,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暂缓征收的金属矿产品开始征收资源税。这期间,考虑到当时应税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和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曾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而对铁矿石资源税则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目前,随着国际市场金属矿产品价格的不断走高,相关企业效益开始好转,因此国家决定调整金属矿产品资源税政策。

    对于此次国家调整部分资源税政策,有关专家表示,过去减征资源税促进了有关行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对资源需求的加大,加之国内资源利用率普遍偏低,矿产资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此次调整将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齐鸣摘自《经济情报》200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