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2008-02-22 00:00:00


  2007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车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个实现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税种,也是第一个实现内外统一的地方性税种。车船税的全面改革,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

  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以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

  条例实施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为条例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一是深入学习条例,准确把握相关的政策精神,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二是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草拟本地区条例的实施办法上报省级政府审议,在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情况并与毗邻省市进行沟通后,提出了本省(区、市)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三是精心组织税源调查,摸清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等税源情况;四是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对条例的政策精神进行解读,为贯彻落实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由于各级税务机关周密组织、措施得力,条例的有关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征管工作有序开展,收入增幅较大。由于各地按照新的车船税条例政策精神合理调整了具体税额,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税收宣传辅导和征管,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展顺利。纳税人能够理解和配合车船税的征收工作。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工作也比较顺利。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努力下,截至2007年底,车船税实现收入68.16亿元,同比增长36.4%,其中河北省、北京市、厦门市的收入增幅在100%以上。

  ——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各地制定的车船税实施办法中,体现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节能减排的原则。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各省、区、市普遍实行免税或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制定的微型客车车船税平均税额标准较其他客车的税额标准低40%~55%.条例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方便了纳税人缴税,强化了税源监控。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在购买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方便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机构在办理该险种业务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实现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辽宁省自2007年7月1日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每月车船税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都增长了2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