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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监局印发《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2008-06-30 00:00:00
近期,西北电监局制定印发了《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该细则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8〕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希望达到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行为的目的。
2007年,结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要求和西北区域实际,西北电监局启动了发电权交易的研究工作。西北电监局有关负责人带领相关处室对交易的基本原理、交易模式、结算办法和交易监管开展了专题研究,并利用厂网联席会议对电力企业进行宣贯培训,通过会议的讨论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国家电监会下发《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后,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制订了《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向区域内相关政府机构和广大电力企业征求书面意见的基础上仔细研究,最终形成了《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西北区域发电权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紧扣国家电监会文件精神,同时细化了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些原则问题,其内容共十七条,阐述了发电权交易的概念、开展范围和开展原则,对机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交易的开展模式和结算方式,并对相关信息披露、合同备案等工作进行了要求,具备较强的操作性。文件下发后,必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区域内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使社会、政府和企业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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