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耕地占用税条例修订後税额标准提高约四倍,明年起施行
2007-12-07 00:00:00

 

    中国国务院周四公布修订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条例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较1987年发布的现行条例规定的上、下限都提高四倍左右,以适应物价和地价上涨,严格耕地保护并筹集用于"三农"(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资金.

    刊登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新闻稿指出,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多少而有所不同,最高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50元.

    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徵收.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条例并规定,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并表示,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此外新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