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六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将被禁止
2006-02-17 00:00:00

<%=content%>    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指出六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属严禁范围。

    被禁止的六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包括: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三部门的政策同时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区域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齐鸣摘自《经济情报》200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