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为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及相关产业发展,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期间,对之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专项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金申请报告,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5日。发改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专项申报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重大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产业化进程,特别是技术比较成熟、应用广泛、市场前景广阔、对偏远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
二、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与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相结合,加速发展中国特色、优势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风能、太阳能、地带能等国内需求旺盛、带动性强、具有较好基础的技术领域,形成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工程化系统集成能力的产业化基地。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交叉融合,有利于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有利与中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长远发展的内在机制。
四、鉴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的特殊性,在强调项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求项目产品必须具备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齐鸣摘自《经济情报》200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