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内蒙古出台一系列政策强化污染物减排工作
2008-11-27 00:00:00
    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获悉,目前全自治区的减排工作已进入攻坚的关键阶段,减排形势严峻,为确保完成2008年和"十一五"减排目标,自治区现已出台了一系列减排政策。

  根据今年以来的减排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自治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约束,认真贯彻进一步强化减排的以下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一,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他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第二,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将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三,焦化企业在2009年6月份之前,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责令其停止运营。

  第四,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污水排放项目实行限批。

  第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的排放污水的项目。

  第六,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必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第七,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安装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的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必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八,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第九,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和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第十,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应缴纳排污费的5倍罚款。

  第十一,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第十二,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和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