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山西省关于开展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整治的通知
2008-03-26 00:00:00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为落实孟学农省长在省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我省蓝天碧水目标的实现,现就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

   

    本次整治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要全面查清工业企业的数量,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及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属于国家明令取缔和关闭的土小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该淘汰的落后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对污染集中区域的问题要作为重点。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检查。

 

    二、分类处置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业污染源分类处置方案,对辖区内的每一户工业污染源逐一提出分类处置要求。

 

    1、对超标排污的生产设施,同时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和关闭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土小企业,要按政策要求立即淘汰和关闭。

 

    2、对未执行《环评法》已开始建设的新建项目,要依法做出停止建设补办环评予以处罚的决定。对已投入生产的,要依法做出责令停止生产等处理决定。

 

    3、对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要依法做出责令补建环保设施,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

 

    4、对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的工业污染源,但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由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实施停产或关闭。

 

    三、落实措施

 

    各县(市)政府要成立整治的领导机构,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彻底整治。县(市)环保部门要摸清情况,制定出具体方案报政府确定,以县(市)政府的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1、由县(市)政府按政策要求下达关闭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及土小企业。

 

    2、由环保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未执行《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依法作出处理。

 

    3、由县(市)政府和环保部门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标准及监督单位。

 

    四、时间安排

 

    1、各市(县)要在3月15日前拿出方案,上报省、市环保局。

 

    2、3月15日-3月20日,各市(县)召开动员会成立专门机构。将整治要求通知到逐户企业。

 

    3、3月20日-5月30日,完成辖区内应该关闭和淘汰的任务。

 

    4、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区域内治理任务,通过省、市环保部门的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从10月份起,实施关闭、停产。

 

    五、考核要求

 

    本次整治以县为单位,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省、市环保局将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考核,考核对象是县(市)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将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