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商务部:督促出口企业率先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2007-11-02 00:00:00
 
  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商务和环保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出口企业率先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出口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出口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还将建立出口企业的环境执法档案数据库管理,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的动态管理,并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在出口环节配合环保部门执法,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企业,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其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停止加工贸易合同审批,限制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至3年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贸易出口以初级制造业为主,很多出口产品都属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此前国家已通过出口退税等多项政策调整,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进行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