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央行: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2007-08-29 00:00:00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但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合格机构投资者范围不够宽,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不充分,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足等。
    为进一步总结积累经验,改进和完善制度,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始终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试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针对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扩大合格机构投资者范围,加强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规范引导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行为等制度措施,确保扩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公告》(2007年第16号),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各参与机构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新型证券。因此,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识别风险,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基础资产池的风险和收益状况,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告》要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和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告》要求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告》还就《发行说明书》、《信托公告》、《受托机构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涉及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的内容,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径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投资者全面、真实、客观了解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的具体情况,做出科学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