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企业重组所得税征收政策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2009-05-11 00:00:00

    在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之际,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下发《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起草者之一翟继光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重组所得税征收政策的明确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据了解,国税总局早在去年年中即出台了《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翟继光即是该文件起草者之一。翟继光表示,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内容与《办法(试行)》的内容实质上无太大差别。

  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此,翟继光表示,“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免税”政策。通知中所称“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支付的收入不予确认,即免税。“严格地说,这种免税应该是暂时免税,因为企业对收购的资产进行再处理时,其所得还是要征收所得税的。”他说。

  翟继光进一步解释说,如果重组原始价格按照100元计算,评估价格可能达到1000元,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两者差价900元是要确认缴税的,而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免缴。但如果今后进行资产再处理,即以2000元卖出,则计税基础还是要按最初的原始价格100元计算,也就是说,要缴纳的税是按1900元所得来计算的。

  翟继光认为,根据通知规定的内容,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最好不要变现,因为唯有如此才可以更多享受免税政策,而如果更多采用现金,则优惠政策将减少或没有。

  对于该政策出台的意义,翟继光表示,政策肯定是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因为通知对于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进行的企业重组给予免税待遇,减轻了企业负担。他表示,当前,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所得税。由于企业并购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如果企业并购属于应税重组,企业因此就要缴纳巨额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企业的并购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将刺激企业加快兼并重组的步伐。”翟继光说。

  据他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去年1月1日起实施后,很多企业就期待企业重组优惠政策的明确。因此,虽然很多企业的并购重组方案早在2008年就准备好了,但由于优惠政策尚未出台,所以企业重组行为迟迟未动。“这使得2008年企业兼并重组比较少。随着企业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预计今后企业重组步伐将加快。”翟继光说。

  他还表示,由于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所以实际上很多在去年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