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镁业分会
财政部等部门明确出口退税预算管理
2005-08-31 00:00:00

    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通知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数额不变。

  通知还明确了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办理方式。

王劲摘自<保网>